2013年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今年将推进劳动教养等几项重要制度的改革,全力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由此,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在当前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讨论中,有不少人建议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保安处分。那么,保安处分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它在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是怎样规定的呢?对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及相关制度的改革又有何借鉴意义?
保安处分是与刑罚相对应的一种制度
现代国家的刑法一般都实行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二元制。所谓保安处分,是指为了保卫社会安全,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国家以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和刑罚相同的是,保安处分也是针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人,实行法定主义,经过法院司法裁决、符合比例性原则,如《德国刑法典》规定了“如判处矫正及保安处分与行为人的行为的严重性、将要实施的行为以及由行为人所引起的危险程度不相适应,不得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