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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反垄断战一审判决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1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01日
中国首个即时通讯领域反垄断判决出炉。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获得专业人士好评,未对“滥用行为”做出界定,则是重大缺憾
出版日期 2013-04-01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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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杂志

《财新周刊》 记者 任重远 王婧
 

  3月28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做出一份对中国互联网领域影响重大的判决。

  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奇虎公司败诉,认为腾讯QQ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这份长达80页的判决中,法院创造性地阐述了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标准,认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平台化竞争;QQ所属的综合性即时通讯领域,不构成独立的商品市场,它与跨网络、跨平台的即时通讯系统,单一具有文字、音频或视频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微博、SNS社交网络等,都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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