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初的日本高速增长期,日本金融被许多限制束缚。其背景是日本从上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经历了数次金融危机,为确保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制定了各种限制竞争的监管制度。
第一种监管方式是试图分离长期金融机构和短期金融机构。长期金融以为设备投资提供资金为核心,由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负责,被特意给予五年期的筹资手段,包括发放银行债券及贷款信托。而短期金融以周转资金为核心,由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等普通银行负责,规定要求其必须将存款作为筹措资金的手段。第二种监管方式是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以及信托业务的分离。银行参与证券等业务,要承担过度风险。基于这样的看法,禁止银行兼营证券等业务。第三种监管方式是对存款利率的限制。按照存款种类和存款期限,利率水平有很详细的规定,并被维持低于实际的水平,因此被称为“人为低利率”政策。这个政策旨在压低银行筹措资金的成本,这样企业从银行借款的利率也低,使设备投资更容易。最后,还有内外市场分割管理。这个被称为汇兑管理,目的是防止海外金融交易影响到国内金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