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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不宜随意扩权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28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7月22日
初露头角的失信惩戒制度,会不会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大数据时代的先声?
◎ 王涌 | 文

  随着缺乏诚信观念,毁约与欺诈盛行,是中国社会的一大痼疾。中共十八大要求各级政府创新行政管理的方式,加强全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最近,江苏省出台了《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设计出一个开创性的法律框架;其他部分省市也相续出台相关立法,如河北省廊坊市的《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等等。

  相比于传统的征信管理,这批地方立法有诸多的突破。突破之一:它不限于原来的商业领域的征信管理,扩展到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重点职业人群的失信行为,几乎涵盖公民在各方面的行为;突破之二:信用信息的征集主体从原来的独立第三方(非政府机构)扩展到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有权征集、认定、公开失信信息,并实施惩戒;突破之三:惩戒手段原来是纯粹的私法手段,即由商业机构根据交易相对人的信用报告决定是否与之进行交易,现在则扩展到以公法手段为主。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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