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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的中国版裁判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3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8月12日
可以肯定的是,当上游企业赔偿了下游企业的利润损失,或者向政府机关支付了罚款后,它们最终还是要变成成本,由消费者承担
◎ 邓峰 | 文

  大众对垄断的情绪由来已久,不过《反垄断法》的曝光率和吸睛力从来没有像最近如此之高。几乎同时,两个带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判新鲜出炉:上海高院就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强生公司”)一案,推翻了一审认定被告不构成垄断违法的判决,作出了全国第一起构成垄断的法院判决;发改委对奶粉企业进行的纵向垄断调查,开出了史上最大罚单。

  发改委的公共执行(通过行政执法)和受害人的私人执行(通过司法诉讼),行政裁量和司法判决,结果虽然类似,法律依据也都是《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但两家的逻辑大为不同。

版面编辑:喻竹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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