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的“名分”在我国是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顾名思义,民办教育应该是与公共财政支持的公办教育相对的、循市场逻辑来运转的教育产业。但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民办教育的盈利性却一直是“犹抱琵琶半掩面”,未曾得到正视和规制。
然而,要使民办教育能够生存和壮大,需求与供给、投入与产出之间必须要有一个只有竞争性市场才能导致的均衡。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有识之士便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洞见。同理,要使教育市场得以良性运转,完善教育法律是一个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