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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西方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主要特点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3年第1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1月01日
特约作者 刘守英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其基本理念是“把土地分成不同的用途区,在不同用途区内规定不同的土地管制规则;在同一区内实施完全相同的管制规则”。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始创于1692 年,自20 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划管理土地的手段。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排除不当的土地利用,避免土地利用“外部不经济”。通过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排除因为私人占有造成的土地资源错误分配或土地利用“外部不经济”效果,并可以通过分离不适当的土地利用来保护和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保护已有建筑和自然遗产,保护农村景观,从而提高人们居住和生活的环境水准,确保健康、安全等目标的实现。2.有效、有序控制土地利用及开发速度,确保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土地用途分区管制不仅规范了土地利用和开发活动的区位和类型,还可限制土地使用的规模、强度及控制人口密度,从而使整个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发展得到有效控制,也能使公共设施服务水准得到有效保障。3.节省政府财政支出。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可通过指定发展地区的方式,控制土地开发,将住房、工厂以及相关的服务设施,如学校道路等必要的建设活动引导到适当的地方去,充分发挥土地效益,并降低公共服务成本,达到节省政府财政支出的目的。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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