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依孙中山“公共需要得照价收买私人土地”之主张而定。2002年专门颁行《土地征收条例》。一、土地征收的范围与标的。“公共利益”是兴办公共事业时实施征收的要件。不过,它将“公共利益”分为“兴办公益事业”及“实施经济政策”两类。前者为“一般性征收”,后者为“政策性征收”。一般性征收遵循国际通行的“公益目的”原则。政策性征收是台湾地区比较特殊的征收方式。“政府机关因实施‘国家’经济政策时,得征收私有土地,但应以法律规定者为限。” 二、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为了土地所有权人更充分地表达意见和主张权利,台湾地区在土地征收中设置了前置和后续程序。前置程序有两道。一是协议价购。需用土地人申请土地征收时,其计划书内容要记明“曾否与土地所有权人经过协议手续及其经过情形”。协议购价应不低于征收补偿费的价格。如果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议,或者经开会后未能达成协议,需用土地人可以申请征收。二是举行公听会。需用土地人在申请征收前,应以书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三、土地征收补偿的确定。征收土地时,按征收当期公告土地现值补偿地价。征收都市计划区内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时,按毗邻非公共设施保留地的平均公告土地现值补偿地价。以上两项均可以加成补偿。法律要求公告土地现值应接近一般正常交易价格,实际上前者一般为后者的40%—80%。四、区段征收与抵价地补偿。“区段征收”是台湾地区实施“政策性征收”的主要工具。它是政府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全部征收后,加以重新规划整理,政府取得开发所需土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宅用地及其他可供建筑用地,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一定比例抵价地,剩余土地公开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土地收入用于偿还开发总费用。抵价地补偿是区段征收的关键。以征收后可供建筑的抵价地进行折算来抵付地价补偿。土地所有权人领回的抵价地面积,按其应领地价补偿费与区段征收补偿抵价总额的比率计算其应领的权利价值,并以实际领回抵价地的单位地价折算。抵价地面积以征收总面积的50%为原则。特殊情况也不得少于40%。区段征收是一种政府与民众双赢的土地合作开发。土地所有权人通过领回抵价地,享受土地利用价值提高、公共设施完善及生活品质提升等好处;政府不仅无偿得到城市发展所需用地,还通过剩余土地溢价节省了庞大建设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