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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治理的标与本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4年第8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03日
真正标本兼治的办法,可能还得依赖更符合法治原则的公务员制度和更加自由活跃的舆论监督等
资料图:广东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张海。
◎ 兰荣杰 | 文

  对于普通罪犯而言,减刑、假释途径几乎只有“华山一条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广东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张海则另有办法。因违法为张海办理“假立功”减刑,广东省政法系统已有15人被查。与多数司法腐败案件不同的是,因张海违法减刑案落马的政法官员中,14人来自传统上的“清水衙门”——司法行政、监狱和看守所系统。

  在外行人看来,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环节中,法院审判显然最容易出现腐败。毕竟,被告人是否有罪、该当何罪、如何量刑,都是法院说了算。也许正因此,坊间学界对司法腐败的讨论主要都以法官为中心,其次才关注检察官和警察。然而就如张海案所示,在世人通常未予关注的监管场所,围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措施,腐败不仅比想象中容易,而且很可能比想象中普遍。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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