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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序渐进推进注册制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4年第9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0日
从防止风险的角度,应首先完善优化核准制,增加透明度,放宽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审核通过率,逐步向注册制发展
◎ 卫光钦 | 文
 

  中国于2013年底启动了新一轮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明确提出要推进注册制改革。“注册制”与中国现行的“核准制”这两个概念并无严格定义,业界赋予其内涵也不尽相同。但在笔者看来,其根本区别在于,政府是否对新股发行企业设置实质要求及进行实质审核。

  大致而言,在注册制下,政府只要求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而不对企业设定实质要求或进行实质审核(一些公司治理要求除外)。而在核准制下,政府不仅审核信息披露,而且审核发行企业的实质。即使招股书已有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政府仍可以实质要求来否决发行。由于不设实质要求及审核,注册制相比核准制能更好地促进企业融资以及市场自由配置资源,乃至实体经济的发展,美国就是注册制的成功代表,笔者完全同意将注册制作为中国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目标。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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