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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方向明确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4年第20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5月26日 | 标签:P2P
在不与现有的法律框架相冲突的前提下,为P2P行业营造生存空间。监管层已明确不发牌照,而是划定P2P业务的若干行为红线
中国确定由银监会非银部对P2P实施监管,对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条例也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图为行业巨头宜信的展览柜台。东方IC
《财新周刊》 记者 王申璐 刘冉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和监管的步伐完全不亚于西方国家。

  针对P2P网络借贷型众筹和股权投资型众筹,2014年3月6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要求,从事P2P网络借贷公司需要取得FCA的行政授权,并对最低资本提出了要求,2017年4月1日之前的最低资本至少为2万英镑,强调信息披露,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定期向FCA报告相关审慎数据、客户资金情况、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等。同时,投资者可以有14天的犹豫期,但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需要风险自负。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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