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国企执行案提出7条建议
1999年11月05日 00:00
T中

——对被执行人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市场,能回笼资金,却因债务缠身融资无望的,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可采用“以债权转股权”;
——涉及商业银行在国有企业中的债权变股权的,要配合金融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实施;
——对被执行人的产品有一定市场效益、有发展潜力的,可以采用“放水养鱼”的方式,以一定的资产作抵押,中止执行,待其经营好转时,再行收回债权;
——对被执行人具有为申请执行人需要的劳动、管理技能的,可以劳务抵债;
——对被执行人已无有形财产可供执行,而其尚有较好声誉的产品品牌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可转让其无形资产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依法无法转移所有权、其财产因使用不当面临毁损或贬值危险的,尝试委托他人以强制管理的方式,用经营被执行人财产取得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破产、关闭的,应加大对其债权的执行力度,减少破产费用,尽力提高清偿率,减少债权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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