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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将《反垄断法》理想化

2006年03月20日 00:00
T中

  李曙光

  垄断可以理解为“竞争的缺乏”,垄断和竞争并不总是对立的,只有当垄断妨碍竞争、损害市场秩序时,政府才有必要对垄断进行规制,以维护竞争,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按经济学中的完全竞争理论,竞争与效率有关;竞争越充分,市场就越有效率。但事实上,完全竞争的概念并不符合产业(市场)的实际竞争条件。这样,有效竞争理论就应运而生,它要求市场既能发挥竞争活力,又能利用规模经济,且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市场要不要形成有效竞争,怎么样形成有效竞争,这与一国政府的竞争政策密切相关。竞争政策是一国政府对怎么样配置市场资源而做的一般制度安排,《反垄断法》则是核心竞争政策的法律化。《反垄断法》的制度基石源于竞争政策,而其一旦生效,又会对一国的竞争政策起牵引与固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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