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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遗憾

2010年05月03日第18期
T中
刑事赔偿方面“错拘豁免期”和“酌情不诉不赔”的规定,使得此次修法大打“折扣”,未来法律实施的实效也难以乐观
《财新周刊》 实习记者 刘长

  历经四次审议,已实施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终于在2010年4月29日下午获得首次修订。

  当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包括27个条款的修正案,取消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程序,在处理羁押受害人赔偿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然而,在这些进步之外,此次修法仍遗有诸多缺憾。在刑事赔偿方面仍坚持“错拘在法定时限内不赔”及“错捕后酌定不起诉的不赔”两项内容,使得刑事赔偿范围大打折扣。而对于业界呼吁多年的赔偿程序司法化、把行政不作为等纳入赔偿范围,以及提高赔偿标准等呼声,修正案亦未做出应有回应。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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