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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标准检视中国囚犯人权保障

2010年08月02日第31期
T中
各种体制性缺陷使得监狱把“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变成了事实上的“生产第一、改造第二”。监督体制的无效,监所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待遇上的不足,也加剧了寻租,“上供”者得到优待、没“上供”者就得到虐待的现象,屡见不鲜
刘仁文

  联合国早在1955年就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时过半个多世纪,当我们以此来检视中国的囚犯待遇时,发现在立法和执法环节都还存在差距,不利于囚犯的人权保障。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所称的“囚犯”,适用于各类被羁押的人,既包括被法院定罪判刑的“已决犯”,也包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决犯”,还包括中国的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和各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实施者。

  就“未决犯”而言,中国近年来出现的“躲猫猫”“喝水死”等事件已经把看守所问题等推到了公众的视野里。在这方面,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改变现行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位阶低、内容陈旧,严重不适应在押人员权益保障需要的状况。在“已决犯”方面,中国虽然有《监狱法》,但还欠缺一部系统的《刑罚执行法》,这使得那些被判处短期自由刑或因余刑不长留在看守所执行的囚犯的权益保障被忽视。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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