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金融危机是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重要动力。本轮金融危机揭示出西方发达经济体金融结构和大型金融机构经营模式中存在的固有缺陷,以及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发展相脱节的巨大破坏性,寻找唯一罪魁祸首并试图通过一刀切的简单应对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任何努力即使短期内有效,长期来看也是徒劳的(Bean,2009)。为此,危机爆发以来,全球主要经济体携手重新构建金融监管整体框架,以期通过严格的金融监管打破金融危机的厄运循环(doom cycle)。众所周知,资本监管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资本作为一种事前的成本机制,能够约束商业银行经营行为,防止银行体系过度承担风险,从而降低单个银行失败以及银行体系危机的概率;资本作为一种事后风险补偿机制,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吸收损失的能力,提升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降低风险的传染性。从一定意义上,虽然资本监管制度的缺陷不是本轮金融危机的“元凶”,但也是近年来银行体系风险不断积累的“帮凶”,全球金融危机对资本监管有效性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监管框架重建过程中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处于非常突出的地位,受到各国政府、中央银行、监管当局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广泛关注。2009年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确定的改革目标,在巴塞尔委员会(BCBS)的主导下,资本监管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成果反映在巴塞尔委员会2009年7月份发布的《强化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建议》、2009年12月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以及2010年7月26日和9月12日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GHOS)会议1就资本监管改革的一系列关键问题所达成的共识,统称为第三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Basel III)。Basel III将提交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从而为今年底前完成资本监管改革铺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