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十年中,《著作权法》已修订过两次,这十年正是中国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期。在全球范围内,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信息技术便利了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也使盗版变得风行。
传统著作权人利益群体,近些年越来越多地发出自主声音。这次争论不过是借助修法的另一次集中表达。它恰好清楚地将围绕在著作权保护周围的利益群体揭示出来,让人们真正理解各方的立场和利益诉求。这些诉求都应当放在整个信息技术革命的大背景下理解。
信息革命并非田园牧歌般美妙,而是背后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冲突和争夺,《著作权法》不过是重新划定利益的界石。例如,众所周知的“避风港”原则,就免除了互联网服务商对侵权内容事先审查的繁重责任,只有得到权利人的通知和细致的证明,它们才会将侵权内容移除,并声称自己对监控无能为力,将监控义务转移给权利人。修订草案也延续了这一规定,没有对网站“知道或应当知道”进行进一步解释,显然有利于互联网行业。又例如,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被单列一节,强调保护新经济时代的产物:软件、DRM和传输终端,也无疑显示了立法者对互联网行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