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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合法性应与登记切割

2012年05月01日第5期
为了避免政策反复,社会组织登记松绑之后的监管问题需要尽快提上日程
特约作者 金锦萍

  对于大量登记无门而有非法嫌疑之虞的社会组织而言,近期各级民政部门释放的利好消息的确令人鼓舞:无论是广东、深圳已然实行的直接登记制,还是北京对特定类别社会组织予以直接登记的尝试和探索,都显示出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就是要将更多资源和空间留与社会领域,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的松绑无疑是题中应有之义。

“双重管理体制”并未解决合法性问题

  长期以来,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与其登记捆绑在一体,登记与否成为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合法的首要硬性标准。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的实施更强化了这一标准。根据该办法,不登记就以社会组织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就是非法组织,面临被取缔的法律后果,其负责人也将被追求法律责任。然而,实践中,试图寻求社会组织登记来解决组织合法性的努力却因“双重管理体制”的存在而步履艰难。


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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