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执法的重要性,我国的思想家孟子早在两千多年前就予以了精辟的阐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在现代社会,执法是行政的基本任务。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
长期以来,我国的执法方式主要是分散的执法方式,体现为多头执法。在同一领域,有着多个执法机构,即表现为“九龙治水”,形象的比喻是“十几顶大盖帽,管一顶小草帽”。分散的执法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执法力量的需求很大。分散的执法基本是“一法一机构”,即一个机构主要是负责一项执法。但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进展迅速,执法任务逐步增多,“一法一机构”的做法导致对执法力量的需求很大。但实际上由于编制的限制,分散的执法方式难以为继;二是执法冲突以及执法协调成本巨大。分散的执法方式导致在同一领域会存在着多个执法力量,多个执法力量的存在必然容易导致不同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冲突,包括重复检查、重复处罚等诸多问题,进而形成“执法扰民”。为了避免执法冲突,就需要第三者的协调和沟通,目前通常是由各类议事协调性质的“委员会”担任此类角色。在同一执法领域,执法主体越多,需要协调的事项也就越多,协调的成本也就相应的越高;三是执法水平低下。与分散的执法相伴随的通常是执法的不专业,导致执法水平低下,程序违法、执法权的滥用等现象层出不穷。正是因为分散的执法存在着各种弊端,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进行了各种改革的尝试,其中,主要的方式就是推行“处罚权”的集中(如城管部门的成立)和综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