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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应如何统一

2013年04月22日第15期
T中
摒弃将不动产登记仅仅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措施的狭隘认识,将登记职责与行政管理机关分离,保持登记机构的中立性
◎ 程啸 | 文

  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视为一项基础性制度。随后国务院明确要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的整合,2014年6月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如何统一、统一到哪一个机构,一直聚讼纷纭,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房屋与土地的登记。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无论房屋还是林木、草原都不能脱离土地,将不动产登记整合到土地部门,可以做到对不动产登记的全覆盖。而房屋管理部门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民事主体对土地只享有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只是用益物权),但对房屋享有的却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物权,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应当以房屋登记为核心,整合到房屋管理部门。正因这些争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却只能将“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这些具体问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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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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