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19年之后,曾对中国公众维权观念产生深刻影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终于迎来了首次修改。
2013年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内容共27条,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和参与立法,并将原有的消费欺诈“双倍赔偿”增为3倍;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缺陷商品召回制度、非现场购物“冷静期”制度等也位列其中。
多位立法专家和消费者维权人士认为,草案的主要内容值得肯定,基本体现了“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的立法原则,也对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的出现作出了回应。然而,草案并未过多提及消费者的公共参与,也未设置较高的惩罚性赔偿来大力鼓励消费者提起诉讼,令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