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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最新进展及其启示

2013年06月01日第3期
李文泓 吴祖鸿

  2007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针对危机反映的问题,英国政府推进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13年4月1日,英国国会于2012年12月通过的《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 Act)正式生效,标志着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开始运行。新监管体制力求更清晰地界定相关机构职责,要求其专注于履行各自在特定领域的法定授权,不再强调实施综合监管。在新监管体制中,金融服务局被撤销,其职能分别由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担;英格兰银行通过金融政策委员会和审慎监管局牵头负责维护金融稳定;财政部作为公共资金使用的唯一决策机构,就公共资金使用情况对公众和国会负责。《金融服务法》还要求建立多层次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同时,英国加强了危机管理框架建设,并开始实施隔离零售银行业务的结构性改革措施。金融监管改革也推动银行调整经营战略和管理模式。剥离非核心业务,专注于核心业务,成为大型金融集团战略调整的主要方向。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监管组织架构安排、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构建系统性风险分析评估框架、提高监管有效性、推进综合经营和建设有问题机构处置框架等均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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