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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行路难

2013年09月01日第9期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是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关键和难点,但也并非全部
特约作者 秦鹏 孟甜

  环境公益诉讼在一些发达国家为促进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理论和实务界希望通过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虽然理论研究成果丰富,实践中也有不少有益的尝试,但是,在关键的立法层面,环境公益诉讼却阻碍重重,其实现之路较为艰难。

  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的“公益诉讼”内容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提供了新的契机。然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一次审议中,并没有出现“环境公益诉讼”的身影,直到第二次审议才增加了相关规定,但是,限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才能成为原告主体的鸡肋式规定,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原告主体资格何以确立等因素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实施。


版面编辑:喻竹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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