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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6:广东省的“三旧”改造与土地制度试验

2013年11月01日第11期
特约作者 刘守英

  经过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广东省也蓄积了大量存量及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据初步调查,全省共有“三旧”改造用地410万亩。近年来,广东实施“三旧”改造,围绕存量建设用地在占用、开发、处置、收益等方面与新增建设用地的差异性,开展了一系列土地制度创新试验。

  为了推进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广东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下简称“省政府78号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做了政策创新与突破:一是针对无合法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完善手续成本较高,现土地使用者缺乏改造积极性的问题,允许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二是针对“三旧”改造投入大、开发周期较长、现行改造方式单一、难以调动原土地使用权人积极性等问题,允许对完善手续后的“三旧”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除外)。三是为了保障原土地使用者的开发收益,调动他们支持和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在旧厂房改造和旧村庄改造中,政府依法收回企业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出让的,对原土地使用企业或村集体给予不高于土地出让纯收益60%的资金补贴,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或村集体发展。四是针对改造地块范围周边可能存在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影响地块的整体改造开发等问题,允许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不再按照现行法律政策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五是针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村集体愿意将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但现行征收的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的问题,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在此基础上,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围绕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和价格、补缴地价的标准、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制定了本地的配套政策,形成了“三旧”改造的政策体系。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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