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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修法

2013年12月30日第50期
T中
受案范围有限扩大,政府“红头文件”依旧不可直接起诉,设立行政法院功亏一篑,行政诉讼摆脱困境仍需全局性改革
《财新周刊》 记者 任重远

  实施23年的《行政诉讼法》终于迎来了首次修改。

  “稳健有余、开拓不足”。对于2013年12月23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学者们如此评价。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通过。它正式确立了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被认为是中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然而,20多年来,这部法律的实施却难孚其望。

  “民告官”长期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问题。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加上法院系统独立性、权威性不足,往往不敢立案、裁判。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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