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腐败?
德国社会学家Franz Oppenheimer曾经说,为了满足自己(及家庭)的生存需求,人们可以采取两种截然对立的途径:一种是工作,用自己的劳动成果与他人的劳动成果进行等价交换;另一种是掠夺,即自己不事生产,强行抢夺他人的劳动成果。前一种生产性的途径是“经济的方式”,后一种强制性的方式是“政治的方式”。
任何一个国家政权(the state),都是以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垄断了物质的暴力为基础的,征税无一例外都是强制性的。那么,这种强制性权力的合法性何在呢?顺着这位德国社会学家的逻辑,政权和政府的合法性的前提必然在于,向国民强制征取的税收必须以起码的效率水平用于向国民提供有益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这样,政治家和公务员才能证明自己是通过“经济的方式”来谋生的。假如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不如人意,那就表明,这些从税收中领取报酬的公务员们在一定程度上是“掠夺者”。因为,用于为他们提供报酬的税入完全可以向民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或者,本可以征取更少的税就足以提供等量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