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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信息披露是证券监管方向

1999年05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政府对其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得到了日益广泛的采纳,但中国目前并未就是否在证券监管体系中确立这一制度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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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西庆

  强制性信息披露已具备制度条件

  事实上,中国现行证券法规除了三级(指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实质性审查较为特殊以外,基本上已具有一个典型的信息披露制度所要求的所有条件。这一制度所依据的原则可归纳为三点,我们不妨分别观察之。

  ——充分性和完整性。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分为两大类:“硬信息”和“软信息”。一般要求披露的所谓基本面信息均为硬信息。中国的《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即将付诸实施的《证券法》均要求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和中期的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披露报告、分红配股政策、收购兼并等等,均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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