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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西庆
强制性信息披露已具备制度条件
事实上,中国现行证券法规除了三级(指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实质性审查较为特殊以外,基本上已具有一个典型的信息披露制度所要求的所有条件。这一制度所依据的原则可归纳为三点,我们不妨分别观察之。
——充分性和完整性。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分为两大类:“硬信息”和“软信息”。一般要求披露的所谓基本面信息均为硬信息。中国的《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即将付诸实施的《证券法》均要求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和中期的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披露报告、分红配股政策、收购兼并等等,均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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