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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凯立案在香港

2001年09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王小军

  凯立案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是,谁有权力以及如何“认定”有关的财务会计文件是“不实”的问题。在香港,批准上市的权力是在香港联交所,不在香港证监会。如联交所认为某一上市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有“不实”或不清楚的地方,会要求上市申请人及中介机构作书面解释或进一步提供文件。如联交所的上市科(负责审理上市申请的部门)不满意这些解释或文件,联交所会不断要求上市申请人提供解释和资料。

  其结果就可能是:如在上市申请的六个月有效期内(自提交上市申请之日起计算),上市科未收到其认为满意的回答或是有关资料,有关上市的申请就不会提交给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在有效期过后,上市申请人须再重新申请;或在有效期内上市科将申请递交予上市委员会,在聆讯时上市委员会成员也有同样的意见或是其他考虑,上市委员会会发函予上市申请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资料或在招股书中加多披露内容。这样,上市申请人还须提供有关资料及改写招股书,再重新聆讯。同样,如在六个月期限内未能向上市委员会提供满意的资料或作适当披露,上市申请人须再重新申请。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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