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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边界

2001年09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中国证监会如何履行其监管职责?“委托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调查”并未有成例可循,又将如何执行?进一步说,当各行政权力冲突时谁来协调,出现问题责任谁来承担?今后再遇到类似凯立的个案时,对于有关主管部门和主承销商提供材料的形式要件,是进行形式性审查,还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张继伟

  了犹未了的官司

  尽管早在今年7月5日,轰动一时的凯立案就以二审中国证监会败诉告终,但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却并未因此尘埃落定,反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个针对行政程序的诉讼请求引来了远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恐怕是各方都始料不及的。

  事情最初并不复杂,海南凯立中部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凯立)经推荐,1998年2月进入上市准备阶段。依据当时的指标企业审批程序,要先报预选材料,通过后再正式申报材料,进入审批阶段。然而预选程序甫一开始,中国证监会就收到了举报信,在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调查,中国证监会1999年8月20日得出结论,并以证监发(1999)39号文向国务院呈上《关于海南凯立公司上市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下称39号文),称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已决定取消其股票发行资格。该报告于同年9月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告凯立公司。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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