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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遗产之诉

2001年12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黄永彬和蒋伦芳都是泸州天化集团公司404分厂的职工,1963年喜结伉俪。
  1994年,一个比黄永彬小22岁的叫张学英的女人走进了他们的生活。黄永彬虽已年过半百,但张学英的年轻与丰腴使他痴迷得不能自拔。1996年底,黄永彬与张学英在纳溪区城郊的棉花坡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并配备了家电及厨具,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1月以来,黄永彬感觉肝部剧烈疼痛,不思茶饭。2月27日,当他到医院去检查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
  在黄永彬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笑,面对蒋伦芳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在纳溪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韩凤喜的配合下,立下遗嘱,将自己那份财产(价值约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学英”,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2日,黄永彬撒手西去。作为他合法妻子的蒋伦芳拒绝按黄的遗嘱去执行。几天以后,张学英将一纸诉状交到纳溪区人民法院。
  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休庭后,旁听群众纷纷堵在法院门口,指责张学英。
  法庭上的辩论是空前激烈的。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告代理人认为,《继承法》中没有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但并不是说凡是没有尊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
  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既然遗嘱是合法的有效的,就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黄永彬立遗嘱的这种民事行为确实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当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1年10月11日上午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顿时,1500余名旁听群众报以雷鸣般的掌声。当地大部分百姓认为,这个案子断得好,有力地震慑了企图成为“第三者”的人,端正了民风。 ■
  摘自2001年11月1日《南方周末》
  王甘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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