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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
地方债不甘寂寞
近期以来,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发行债券的呼声忽然大涨,甚至财政部也有高级官员撰文探讨发行地方市政债的可能性,令许多投资者为之神往。
所谓地方债券,是相对国债而言,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不过中国债券业内也往往把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列为地方债券范畴。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当部分工资。但到了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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