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舒立
再提修宪:“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虽然修改宪法并不是3月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程之一,但几乎可以确定,在今年“两会”(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期间,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的呼声会相当强烈。这是时势使然。
新中国的宪法演变,一直伴随着“私有经济”与“私有财产”的沉与浮。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提出了“消灭私有制”,1975年与1978年的后两部宪法基本没有改变。到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3条还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8年修宪,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租、转让”。至1999年,“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成为修改宪法时的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