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
证券市场大致有三种监管模式:“纯法院"模式、“纯行政监管"和“法院与行政相配合"模式。其中,中国证券市场十几年监管经历更像“纯行政监管",而英美在20世纪中期之前为“纯法院"、之后转型为法院与行政配合的模式。从世界多国的经验看,这种混合模式是大势所趋。中国的经历也表明,“纯行政监管"将导致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管制、创造更多的寻租机会和产生严重的激励扭曲。因此,为了建立真正的证券市场(而不是“计划资本市场"),必须让法院发挥应有的作用。
陈志武
证券市场大致有三种监管模式:“纯法院"模式、“纯行政监管"和“法院与行政相配合"模式。其中,中国证券市场十几年监管经历更像“纯行政监管",而英美在20世纪中期之前为“纯法院"、之后转型为法院与行政配合的模式。从世界多国的经验看,这种混合模式是大势所趋。中国的经历也表明,“纯行政监管"将导致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管制、创造更多的寻租机会和产生严重的激励扭曲。因此,为了建立真正的证券市场(而不是“计划资本市场"),必须让法院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