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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界定产权到改善政权
——对宪法第四修正案建议稿的诠释

2004年01月0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在欢迎和支持中共中央修宪建议的同时,呼吁补充一项关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修正条款

  季卫东

  中共中央在2003年12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新的修宪建议,如果能够审议通过,最终将产生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的第四修正案。

  仅就对宪法本文的内容变动而言,本次改宪建议有如下内容上的变化是值得重视和高度评价的:

  第一,表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持积极态度,承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具体的修正是在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内容,改变了过去侧重于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的监督和管理的基本姿势;把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改写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增加了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这里,新的修宪建议案实际上提出了五个环环相扣的宪法命题,即(1)国家承担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职责;(2)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包括不受国家的侵犯;(3)正是为了保障私有财产权不受国家的侵犯,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个是依照法律规定,另一个是必须给予补偿;(4)从前一命题可以推论:任何不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都是违宪的;(5)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私有财产不得转化为不受侵犯的权利。由此可见,私有财产权实际上已经成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乃至人权的一部分。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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