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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
有法可依是实行法治的前提要件,而良法善治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两者结合并用立法话语来表述它们对立法工作的重点要求,就是要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这既包括立法的形式质量,还包括实体质量。
中共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后,中国立法工作的重点开始由过去的“数量型立法”逐步转变到“质量型立法”上。应当说,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是辩证统一的,立法数量是立法的依托,立法质量是立法的生命。没有立法数量的积累,当然不可能有立法质量的提高;但仅有立法数量是远远不够的,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是有害的。过去我们立法工作中存在着“借立法扩权卸责”,立法的“地方保护主义”、重复立法、越权立法,以及所谓“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等不正常形象,都或多或少地与片面追求立法数量、忽视立法质量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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