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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动态(2004年11月1日)

2004年11月01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证监会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18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原有办法进行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有四大改动:

  ——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本次修改对发债期限不作限制,将《暂行办法》原条款“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完善了定向发债的担保要求。证券公司定向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不提供担保的,发行公司应该明示风险,认购人、转让人、受让人应当签字确认。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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