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米尔格罗姆 蔡洪滨
中国国有资产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引入拍卖机制。
政府在应用拍卖机制处理国有资产时,首先要明确几个基本问题,主要是要出售什么样的资产、通过拍卖要达到什么目标,等等。政府在拍卖国有资产时往往是多目标的,如要保证原国有企业雇员的就业,要考虑收入分配效应,这些考虑将对拍卖的设计产生重大影响。
另一个值得深究但往往被想当然的问题是,把什么放入你要拍卖的资产包?实物资产可能被分割或者合并出售,而非实物资产可能和实物资产一并出售,或者单独出售。例如要拍卖一家电厂,如何处理电厂和客户的长期供电合约?这实际上是资产的一部分。在设计拍卖机制时,要考虑潜在客户的需求和投标的目的,还要考虑对产业组织的影响,例如,出售垄断或者寡头企业,是否会促进竞争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