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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技术与金融反腐败

2005年04月04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陆磊

  低成本、高收益和技术上的发现难度,是金融腐败猖獗的主要原因。在这个约束下,一方面,金融腐败者受较高的净收益诱惑而前赴后继;另一方面,受技术约束,多数腐败案件总要等到当事人携款潜逃或另案牵连,才可能东窗事发。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案件与金融腐败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诸如盗窃联行资金、盗窃金库、挪用储户存款等“低水平”犯罪,在性质上是任何企业的会计、出纳和业务人员都可能做到的,因而与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无关。我们真正关心的,是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置权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并使机构自身、存款人乃至全体公众利益受损的情形。这就涉及监管体制和能力问题,因为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而金融腐败案件无疑在根本上动摇了公众的信心。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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