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华
中国改革开放的政府推动特点,决定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属于典型的变法过程。几乎每一部重要法律的制定,都是政府强力推动的结果,以政治推动法治,构建法治权威。法律实施中,如果政治与法治能够找到契合点,变法模式可以迅速启动与发育社会内生自发机制,使法律由外而内成为人们普遍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如果政治与法治不能有效衔接,变法模式的优势可能转化成为劣势,甚至会使法治进程陷入两难之中。
一方面,随着政治推动力由于施政目标的多元化而必然出现的逐步弱化,新制定的法律会迅速呈现边际效益递减的趋势,使法律面对各种形式的违规行为无能为力,法治权威面临巨大挑战;另一方面,如果在法律实施环节简单地求诸政治权力的再次介入,通过运动式执法或监督检查等行政手段在短时间内达成特定状态,不但不能避免法律周期性的边际效益递减现象,还会抑制法治的内在生成机制,使法治始终无法作为独立的力量发挥规范、指引与制裁的作用,破坏人们对法治权威的信仰和信心。如此循环,难以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