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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
《物权法》的核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核心是土地物权,而土地物权立法的重中之重,则是农村土地立法问题。农村土地中,有三类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的承包经营地和宅基地——在立法上还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和困惑,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研究。
第一个问题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适用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之前的《物权法》草案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既包括国有土地,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二者都可以按照建设用地来出让和转让。按照这个设想,国有土地在多大范围内流转,集体土地也可以在多大范围内流转;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一样可以出让和转让。这条规定建立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平等的基础理念之上,长期以来的草案也都采取这种规定。但目前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仅包括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任何集体土地想作为建设用地使用,都必须先由国家征收,然后再以国家的名义出让转让。对于这个办法,现在争议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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