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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问责绩效几何

2006年03月06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治理环境问题,行政手段本身具有很多局限性。归根结底是赋予国民以环境权,培养公民环境权利意识,用权利意识呼唤行政机关的责任心,用权利行使对抗行政机关的权力,用权利救济制约行政机关的作为和不作为

 

    吕忠梅 张忠民

  2006年2月20日,《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由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布并开始实施。

  《暂行规定》2005年10月27日经环保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半个月后的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11月23日,环保总局公开承认“吉林石化的爆炸引发松花江重大污染事故”;12月2日,国务院免去解振华环保总局局长职务;12月31日,监察部部长会议通过《暂行规定》。 考虑到这个背景,亦可理解《暂行规定》的要旨在于“官员问责”。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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