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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动态:人体器官移植新规发布等 (2006年04月03)

2006年04月03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要闻

人体器官移植新规发布

  (记者叶逗逗)3月26日,卫生部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条件;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并且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对活体移植作了特别规定,即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规定重点突出了对器官移植的伦理要求,包括医疗机构须设立伦理委员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的规定,以及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
  中国器官移植始于上世纪70年代。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能够开展肾脏、肝脏、心脏等大器官移植的医院约360家,完成器官移植数量达10090例,器官移植数量居世界第二位。但是中国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医院之间技术不平衡和良莠不齐、收费混乱等等问题的普遍存在,也使中国器官移植常常为国际有关组织所诟病。器官移植法律规范的缺乏也是问题所在的重要原因。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经在去年年底世界卫生组织会议上透露,“将推动中国器官移植条例的出台,规范来自死囚的器官供应管理,整顿器官移植医疗市场,推动亲体供器官的临床应用和法规建设。”(参见2005年第24期“器官移植:加快规制的地带”)
  此次出台的是一个政府部门的规章,规范的范围也仅局限在医疗行业内部。《规定》内容也不够细化,比如对器官来源问题没有实质性规范、活体移植也没有作亲属和非亲属之分。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院院长、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表示,这部规定的出台,是中国在器官移植法制建设的漫长过程中迈出的实质性一小步。但一个国家对器官移植完整的法律制度,应具备“移植、捐献、脑死亡判定标准、伦理学指南”这四个元素涵盖的功能。这样一个部门规定,离规范现在“混乱”的器官移植现状作用有限,功能也有限。

立法动态

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成立
  3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在北京成立,节约能源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近年来,中国一方面能源紧缺,另一方面能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重,能源利用效率出现逆转、单位产值能耗不降反升。为此,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将降低能耗作为约束性指标,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要确保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等目标。
  中国于1997年通过的节约能源法,已在执行机构、调整范围、管理方式、制度设计等许多方面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节能管理的客观需求,亟待修改和完善。有鉴于此,修订节约能源法被列入了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初步安排于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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