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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法案的胜利

2006年05月15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政府有权以法规来监督和规范企业行为的原则已经确立,已不容争辩

  资中筠

  美国人一方面崇尚自由竞争,本能地反对垄断;另一方面,又有根深蒂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因此,反垄断的运作,在实施中经常遇到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以及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之间的界限问题。另外还有国际竞争的问题,因为当时欧洲的卡特尔,特别是德国的国家资本主义大大加强了竞争优势。这也使得美国政府并不愿意一味地反对大财团。

  反托拉斯是政府与财团、法院,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博弈。总统的态度尽管重要,实际上权力有限,一切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而政府方面不一定胜诉。例如,继老罗斯福之后的塔夫托政府几次企图打击财团的诉讼,大多败诉。老罗斯福本人也并不一味主张“拆散”,他认为,集团公司是发展的必然结果,应该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只是需要限制他们的恶性膨胀。相对于“拆散”而言,他和多数进步主义者更主张,由政府通过法规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疏导、限制和规范,让企业在政府监督下运行,促进更健康的竞争。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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