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DrYwa3gZ](https://a.caixin.com/DrYwa3gZ)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刘守英
以国务院“31号文”为标志的新一轮土地调控政策,其执行效果和影响尚待观察。
相较于国务院“28号文”,“31号文”旨在通过提高地方用地成本,进一步抑制地方多征超占土地的经济动机,包括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等。
实际上,“31号文”推出的诸多措施,对提高征地成本和用地成本作用有限。在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下,政府一手利用征地权,低价从农民那里获得土地,另一手则利用排他性权力,将建设用地高价配置给用地者。这种“低价进,高价出”的卖地机制,使地方政府成为货真价实的“土地经营者”,土地收入日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与土地“低价进,高价出”的巨额土地出让收入相比,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收入,只能算“九牛一毛”了!
评论区 0
本篇文章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