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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立波
最高法院最近在京召开全国法院新闻工作会议,就法院新闻发布和媒体报道等问题作出若干规定,其中包括了诸多限制性的规定。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法院有监督下级法院工作的权力。最高法院召开此次会议,对法院新闻发布工作作出部署,乃是其工作监督的职务行为,本无可厚非。但仔细检视此次发布的司法限令,却发现令人忧虑之处。
首先,在“不得发布”的五类信息中,如果说限制前四种信息尚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五类信息,即“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则是给依法本应公开的信息额外加上了一道“指示”程序。考虑到目前法院体制对院领导们缺乏有效约束,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均受制于各级党政领导,最高法院设定的这道“指示”程序,有可能蜕变为攻克司法公正和公开的“特洛伊木马”,为院领导过滤对自己或本院不利的信息提供了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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