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视实践理性为生命,它便不得不格外重视法的实施即实践过程,不得不格外重视诉讼程序。
程序至上的特点在早期普通法中的一个体现就是讼师制度。讼师身兼证人(诉讼参与人)和裁判者双重身份,讼师的数目比较庞大,有半专业性的,有纯临时性的;讼师制度表明,知情人在纠纷解决中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做出裁判的机会。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样的诉讼程序是理性和公正的,而公正的程序通常能够产生公正的判决——当然,这样的公正是具有时代性的,是历史的和相对的。
普通法视实践理性为生命,它便不得不格外重视法的实施即实践过程,不得不格外重视诉讼程序。
程序至上的特点在早期普通法中的一个体现就是讼师制度。讼师身兼证人(诉讼参与人)和裁判者双重身份,讼师的数目比较庞大,有半专业性的,有纯临时性的;讼师制度表明,知情人在纠纷解决中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做出裁判的机会。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样的诉讼程序是理性和公正的,而公正的程序通常能够产生公正的判决——当然,这样的公正是具有时代性的,是历史的和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