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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退休费统筹
在一些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退休费社会统筹正式在全国推广。
文件要求,在企业缴费之外,职工个人也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方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文件明确提出,劳动部和地方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
在筹资模式方面,文件首次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思路——在以支定收的同时,多收一些钱并积累起来,用于弥补老龄化高峰期收支缺口。这一“未雨绸缪”的朴素设想,其实只是在现收现付制的框架下作出的一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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