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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 保密法修改列入计划

2007年04月24日 14:53 来源于 caijing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分五章,除总则和附则,主要规定了“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内容,明年五一正式实施。   立法专家认为,应确保这部行政法规顺利实施,同时社会各界应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法》的制订和《保密法》的修改,建立真正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分五章,除总则和附则,主要规定了“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内容,明年五一正式实施。
  立法专家认为,应确保这部行政法规顺利实施,同时社会各界应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法》的制订和《保密法》的修改,建立真正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信息公开制度。

   4月24日清晨6时,新华社授权全文播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意味着,中国第一部国家级信息公开立法正式颁布。
    这一条例的草案已经于今年1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会后,草案经过进一步修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4月5日签署了国务院令,最终于24日上午正式向社会公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公布后并不会立即施行,将经历一年的准备期,2008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分五章,除了总则和附则,主要规定了“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内容,总计38条。
    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除了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该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月24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表示,该条例的颁布将在实践中发挥四大作用。首先,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第二,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第三,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第四,有利于推进和统一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引人关注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机制条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这一条款也引来了社会上的疑问。在4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海内外多家媒体记者针对信息公开与保密条款的抵牾,向张穹提问。张穹表示,“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政府信息的保密是一对矛盾”,但是,“对于政府信息的保密,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来进行审查。”
  “这样的规定多少是令人遗憾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息公开立法参与者莫于川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实际上正是起步于《保密法》及其相应法规的缺陷。
  《保密法》颁布于1988年,被认为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存在着保密范围过大、确定秘密程序模糊等诸多问题,不利于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1997年的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已经有议案要求修改《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就是在对《保密法》修改的研究和探索中逐步提出来的。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在《保密法》没有作出改动的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终规定,以其作为行政机关发布信息的前置审查依据,这实际上比立法起草阶段的预想退步了。
  莫于川认为,社会的进步与制度变革其实是很难一步到位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出台,只是对以往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活动的一个总结。目前,一方面要做好准备,确保这部行政法规在实施中得到顺利落实;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应该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法》的制订和《保密法》的修改工作,建立真正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信息公开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在新闻发布会后说,《保密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法律修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程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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