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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与公权力的界限

2008年09月01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承认对集体行动自由进行调整乃至限制的必要性,决不意味着可以容忍那些压抑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举措。关键在于避免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过度的制约

  为了显示中国的开放性和确保奥运会场的安宁,今年7月23日,北京的有关部门指定世界公园、紫竹院公园、日坛公园为三个专供集会、游行以及示威活动使用的场所。这项举措赢得了各界的好感。但令人诧异的是,在这些已经得到官方承认的自由表达设施里,却始终没有看到集体表达行为的发生。

  实际上,截至8月18日,在接待窗口提交集会或游行示威申请的有77起、149人次。但据官方公开信息,其中74起申请因拒发表格或协商、说服而已经“自行撤回”;剩下的三起,一起已经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另外两起正在补办相关手续。甚至还发生了申请者事后遭到拘留的问题。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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