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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应接轨联合国反腐公约

2008年09月01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扩大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并将贿赂的范围扩大

  陈正云

  已在全球范围内生效实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是国际刑法的又一重要渊源。

  《公约》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其关于腐败犯罪的规定,对中国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公约》对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规定是非常全面的,同时又具有宽泛性,基本上概括和反映了世界各国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主要类型(占有型、挪用型、交易型、渎职型)、本质特征和构成条件,因而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具体而言,《公约》对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总体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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